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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重整中債務重組所得能否遞延納稅

來源:中國稅務報網絡版 作者:中匯河南所 發(fā)布時間:2020-01-06 瀏覽次數:7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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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,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案例頻頻出現。對許多企業(yè)來說,破產重整,是“涅槃重生”的重要機會。企業(yè)破產重整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重組所得,能否遞延繳納所得稅,不少企業(yè)都很關注。

你試過硬盤或者U盤格式化嗎?一鍵清零,重新再用。在資本市場,堪比“格式化”操作的當屬破產重整。2019年可謂A股市場破產重整大年,截至目前,2019年已有近50家上市公司(包括其控股股東或子公司)提交了破產重整申請,數量相比2018年增加一倍多。企業(yè)破產重整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重組所得,其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一旦出現問題,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,并有可能導致重整進程的停滯。實施破產重整的企業(yè)普遍關注:債務重組所得究竟能否遞延納稅?

重整尋求重生

通過破產重整尋求重生的公司在2019年驟然增加。

今年7月下旬,國家發(fā)改委、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聯合印發(fā)了《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改革方案》),提出推動國有“僵尸企業(yè)”破產退出,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,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(yè)重組重生,激發(fā)市場主體競爭活力,推動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(相關解讀見2019年8月23日《中國稅務報》)。

隨著《改革方案》的穩(wěn)步推開,越來越多的企業(yè)利用以破產重整為契機,盤活資產,尋求新生。據《上海證券報》統(tǒng)計,2019年,A股市場上共有48家上市公司涉及破產重整,其中15家的重整主體是上市公司,10家公司是針對旗下子公司,還有23家的重整對象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。而2016年~2018年,涉及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(包括其控股股東或子公司)數量分別為11家、15家和23家。

時至年底,一批陷入困境的公司抓緊時間展開自救。12月19日,ST金貴披露,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;12月17日,ST安通披露,子公司被申請重整;12月20日~21日,重整中的ST鹽湖對旗下的三宗資產進行了第四次資產拍賣……12月22日,ST銀億和ST河化分別公告,控股股東母公司銀億集團、控股股東寧波銀億控股已分別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《民事裁定書》,法院受理了兩家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。今年6月,兩家公司的債權人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。

確認所得時點

梳理上市公司的《破產重整計劃》不難發(fā)現,債務重組是比較常見的重整方式之一。

A公司于2019年1月經法院裁定,通過了《破產重整計劃》,暫定執(zhí)行期限2年。《破產重整計劃》規(guī)定,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,自重整計劃執(zhí)行完畢起,A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。對于普通債權,A公司選擇按照債權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清償,預計債務重組所得較大,超過該企業(yè)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以上。

在會計處理方面,對上市公司因破產重整而進行的債務重組交易,何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的問題,中國證監(jiān)會會計部發(fā)布的《上市公司執(zhí)行企業(yè)會計準則監(jiān)管問題解答(2009年第2期)》(會計部函〔2009〕60號)其實已經作了解答:由于涉及破產重整的債務重組協議執(zhí)行過程及結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,因此,上市公司通常應在破產重整協議履行完畢后確認債務重組收益,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上述重大不確定性已經消除。據此,破產重整的債務重組協議執(zhí)行過程及結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,會計上基于謹慎性原則,暫不應該確認債務重組所得。

在稅務處理方面,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(yè)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10〕79號,以下簡稱79號文件)第二條規(guī)定,企業(yè)發(fā)生債務重組,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,確認收入的實現。由此,有部分觀點認為:A公司《破產重整計劃》已于2019年由法院裁定通過后已生效,加之企業(yè)于2019年進行了債務清償,其債務重組所得的確認時點,應在2019年。

但是,企業(yè)破產重整計劃不同于一般的債務重組合同,《破產重整計劃》生效并不一定意味著債務重組合同生效?!镀飘a法》規(guī)定,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,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。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,自重整計劃執(zhí)行完畢時起,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。A公司的《破產重整計劃》中規(guī)定,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,自重整計劃執(zhí)行完畢時,企業(yè)不再承擔清償責任。

據此,A公司《破產重整計劃》中有關債務清償的部分,可以視同債務重組合同,且這個合同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,只有當合同約定條件滿足時,也即重整計劃執(zhí)行完畢時,債務重組合同才會生效,企業(yè)才能確認債務重組所得。重整計劃生效,并不意味著按照重整計劃豁免債務的行為同時生效。

因此,A公司應在重整計劃執(zhí)行完畢當年,確認債務重組所得,如果法院裁定《破產重整計劃》執(zhí)行期限延期,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確認時點還可能延后。

能否遞延納稅

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重組業(yè)務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59號,以下簡稱59號文件)的規(guī)定,企業(yè)重組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,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。企業(yè)重組符合相應條件的,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,可以按以下規(guī)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:企業(yè)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(yè)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以上,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,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。

有觀點認為,按照上述規(guī)定,只有股權支付部分的債務重組所得,占該企業(yè)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以上,才可以適用5年遞延納稅的政策。由于A公司通過直接豁免方式產生的債務重組所得占該企業(yè)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以上,沒有股權支付,不能適用遞延納稅政策。

不過,A公司可以適用債務重組所得遞延納稅政策。59號文件中所規(guī)定的“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”,針對的是企業(yè)重組交易中涉及股份支付的情況,不能簡單地將“企業(yè)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(yè)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以上”,限定在股份支付的前提下——這種理解不符合政策制定者扶持企業(yè)債務重組的本意。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重組業(yè)務企業(yè)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)附表《企業(yè)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(債務重組)》中,對如何計算“債務重組所得占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”作了明確,計算公式為:債務重組所得占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=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÷債務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。其中,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=債務人重組業(yè)務涉及的債務計稅基礎-債務人用于償付債務的資產公允價值。由此可見,該債務重組所得所占比重與股份支付其實并沒有關系。

由于債務重組一般涉及的金額都較大,納稅人在稅務處理中,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吃透文件精神,準確把握政策意圖,防范稅務風險。在實操過程中,應及時征求主管稅務機關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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